参与分赃的人只实施分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他们参与了犯罪预谋、为犯罪准备工具等活动,则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行为,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是主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参与分赃的人,参与了犯罪预谋、为犯罪准备了工具等的活动,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只单纯实施了分赃行为,那么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拓展延伸
分赃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法律影响及判定标准
分赃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法律影响及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法律上,分赃行为指的是共同犯罪中涉及犯罪所得的分配或分享。对于分赃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定标准。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分赃行为应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因为它是犯罪活动的延续和完成。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分赃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它可能只是犯罪活动的结果而非主观参与。在判定标准方面,法院通常会考虑参与者的意图、行为的实质以及分赃行为对犯罪行为的贡献程度等因素。总之,分赃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法律影响及判定标准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问题,法律界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参与分赃的人只是单纯实施了分赃行为,没有参与犯罪预谋或为犯罪准备工具等活动,那么不构成犯罪。然而,对于分赃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定标准。分赃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法律影响及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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