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判定标准,包括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因工伤亡等情况。这些单位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法律分析
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是否能追偿工伤赔偿金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后通常是没有权利追偿的。工伤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已经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履行了赔偿责任。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工伤赔偿金,如职工故意自伤、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受伤职工协商达成其他方式的赔偿协议。总之,用人单位是否能追偿工伤赔偿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建议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通常在工伤赔偿后是没有权利追偿的。工伤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已经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履行了赔偿责任。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工伤赔偿金,如职工故意自伤、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建议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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