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额度、利率》 二、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6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8万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9万元; 16、住房公积金缴存16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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