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将从2023年7月起正式开始。
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执行,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最低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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