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向我中心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各分支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认定。
2、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出现职工调动、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3、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视同连续,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