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积金调整如下:
1、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2、调整内容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
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南通市2020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00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到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