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有: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
3.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
4.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一、二次判不离的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这是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5、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二、现役军人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的诉讼中除了涉及限制性规定外,其审判程序也相对复杂。同时同其他普通婚姻一样,军婚也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此当涉及问题交错复杂时,应当请求律师的帮助,因为这是对自己权利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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