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视同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伤残和死亡待遇。伤残军人的旧伤复发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需了解更多,请搜索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
4、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条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高到低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当时已经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职工原在军队享受的一次性待遇,性质上与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同,因此不应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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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多种,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如果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更多疑问,可以通过网上搜索查询进一步了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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