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等方式。但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呢?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二、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包烧费滞纳金怎么规定的
若当事人拒不交纳应当缴纳的包烧费的,其产生的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一般应当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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