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公积金:
1、在公司缴纳: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公积金可以由单位代为缴纳,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由单位代为汇缴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2、自行缴纳:个人也可以自行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缴纳,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身份证、银行卡、公积金账号等相关材料;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相应的公积金金额;
(3)确认缴纳情况:缴纳后可以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APP或查询机等方式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缴纳的手续具体如下:
1、单位要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凭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缴存登记表,到其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3、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单位才能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缴存到市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对新设立的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地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地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6、新录用职工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录用职工之日起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封存手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