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到期,工作人员可以离职。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若合同到期后,事业单位不允许辞职,可以跟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事业单位试用期相关规定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二、几次旷工可以辞退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这个要结合各个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旷工多少天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开除。只有事业单位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