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没有写入劳动合同法,加上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很多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单位和个人同比例缴存的,所以对于用人单位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除了那些需要上市的公司,为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上市条件要求必须要缴纳五险一金以外,实际上对于不打算上市的公司是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如果仅仅从缴费比例来看,只要按照5%缴纳就是合法的,所以很多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即使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只是按照5%的比例去缴纳,但是仅看缴存比例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关键还要看缴费基数。如果在同等缴费基数的前提下,5%的缴存比例和12%的缴存比例,这个差距的确是比较大的,而且这种差距随着缴费基数的不断增大,差距更加巨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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