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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
2023-10-06 15:47:51 责编:小OO
文档

月最低缴存额为170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9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1700元/月)。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5603元”计算,2020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因此,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6400元,最低为1700元。
湖南省内铁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参照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进行缴存(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以每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公积金缴存调整文件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请示)的复函》(湘建金函〔2019〕1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20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测算,2021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6336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70元。
二、执行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1年7月9日至9月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
三、办理渠道
请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到所属管理部柜台办理。
各缴存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工作,指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期认真完成调整工作。
(二)及时清理挂账。各缴存单位应与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挂账。
(三)核准基础信息。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在调整前,应做好
单位信息个人信息的核对和完善工作。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必须核对清楚、录入准确完整。
(四)认真核定数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及时变更信息。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其他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并加善单位公章。
(三)各缴存单位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洁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等相关资料至中心名业务网点办理基数调整。
(四)为提高效率,节约办理时间,建议各缴存单位提前与中心业务网点预约办理时间,根据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通知分批分次办理调整。
(五)对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的缴存单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网上业务大斤的相关业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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