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得做的事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产;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合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不得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隐私权。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8、财产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
10、民事活动代理权。
11、休息娱乐权。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16、荣誉权。
17、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
未成年人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