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标准立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数额巨大的;非法处置查封重大案件的财产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财物,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等。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怎样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1、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2、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3、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4、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6、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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