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对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规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章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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