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
屋租赁管理办 法》是为了加 强银川市房屋 租赁管理,维 护房屋租赁秩 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而制 定的文件。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银部队、外地驻银机构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再次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工作。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纳税。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价款、养护修缮、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就其他权利义务约定的条款。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承租原房屋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九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建设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者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行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证件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项目和标准由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六条 凡出租单位自有房屋或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未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或经营管理权证书;
(二)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最终确权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六)已公告为拆迁对象的房屋;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八)按有关规定禁止租赁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可以预收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3倍。第十九条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按约定期限不能足额交纳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的,应收取所欠租金3%的违约补偿金。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银部队、外地驻银机构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再次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工作。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纳税。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价款、养护修缮、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就其他权利义务约定的条款。第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承租原房屋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九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建设拆迁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者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行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证件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在申请登记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项目和标准由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六条 凡出租单位自有房屋或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未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或经营管理权证书;
(二)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最终确权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六)已公告为拆迁对象的房屋;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八)按有关规定禁止租赁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可以预收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3倍。第十九条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按约定期限不能足额交纳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的,应收取所欠租金3%的违约补偿金。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