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有或私有财物达三千元以上。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金额达十万元以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是诈骗组织的领头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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