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庆信访工作,研究、起草重庆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委、重庆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重庆内党、政机关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负责重庆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承担办理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交办重庆的群众信访事项,接待并协调处理来重庆、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
承担督促检查中、重庆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重庆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市(区)和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负责向重庆委、重庆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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