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福建交通中没有规定只进行罚款却不扣分的情形,但是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却表明了3种违反限速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仅予以警告,而不再罚款和扣分的情形: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不扣分不罚款行为有哪些?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综上所述,有些违章是不需要扣分处罚的,但对于必须扣分的目前没有绝对保证交通违章后只罚款不扣分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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