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2)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3)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主体的基本身份情况信息、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始数据、各类资质记录,借贷行为记录,获奖情况、惩罚等评价情况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如果孤立地使用,并不能对主体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要对主体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信用判断,需要将这些分散的纪录、数据、信息、评价收集起来、综合起来。这种对众多主体上述记录信息的归集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一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需要解决各种各类记录、数据、信息的公开问题、收集问题,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问题,投资建设问题,等等。对整个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来说,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是基础工作。 市场上,需要将信用信息用于决策、经营的,主要是信用授信人,比如银行信贷机构、商业信用发放机构、交易利益相关主体,他们希望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经过整理和深度加工的、可直接用于决策的信用信息,通常就是授信人(或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专业中介机构,运用统计的、预测的、经济的、财务的等多种手段对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整理加工成信用报告的工作,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二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上,专业中介机构需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调取数据,并补充其他来源数据,在为客户制作信用报告的同时,也在积累和建设自己的个性化的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深度工作。
依据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信息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等内容;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收入、资产、职业、教育、信用记录、公共事业服务记录、偿贷信息等内容。授信机构通过收集、分析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上述信用信息资料,来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授信决策。
【法律依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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