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应当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省级及以下规范性文件由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进行备案。国务院和中央部门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须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立法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进行备案。在具体实施中,行政法规的备案单位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行政法规起草说明、制定程序的证明材料、立法依据、起草单位、审查批准单位等。备案单位对行政法规的审核主要围绕着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与其他行政法规冲突等方面展开。备案要求制定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审查材料,一旦通过备案就可以对外公布实施。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如何?必须要通过备案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吗?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行政法规在制定、通过、公布、施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则其法律效力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行政法规必须要经过备案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备案审核主要围绕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完成后,行政法规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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