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如下:
1、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从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采购与销售、贸易经纪代理、再生物资回收等工作的人员。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从事客运、货运等运输服务,以及仓储和邮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在宾馆、酒店、旅店等地和餐饮服务场所,从事宾客住宿服务与餐饮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从事信息通信、广播电视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
5、金融服务人员: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典当及信托等金融服务业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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