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保报销比例为:
1、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5%。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住院起付线,对成人居民,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24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对学生儿童,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15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3、低保医保报销比例:低保、低收入群体拟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即再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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