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情形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文书形式也就不同,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提交“辞职申请”,也可以写“辞职信”;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提交“通知”;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提交“告知书“或者“通知书”。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可以什么也不写,直接离职。追索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