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购房人已履行协助义务,但出卖人未履约,一年内仍未办理合同义务,方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要件: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登记期限超过一年、无法办理责任由开发企业导致。
法律分析
即使在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同时在购房人已积极履行了协助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卖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以致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一年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才构成根本违约,这时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即使双方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时间,但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仍需符合三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出卖人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时间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超过一年。
(三)责任要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办理。
拓展延伸
逾期解除房产证合同的法律程序
逾期解除房产证合同的法律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首先,受益人应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若违约方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将审查案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判断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法院认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将作出解除判决。根据判决,违约方将被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将房产证归还给受益人。若违约方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确保顺利解除房产证合同并维护自身利益。
结语
在解除房产证合同的法律程序中,受益人需向违约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违约方未能履行,受益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将审查案件,判断是否满足解除条件。若判决解除合同,违约方须返还款项,归还房产证。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证据和文件,确保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