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前需要处理的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其中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需要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需要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需要每2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需要每年检验1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法律分析
在申请前,请确保您已经处理完与该车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般叫交强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是要到检测线检查车辆后给你证明)。
3、上面的都做好了到当地车管所去就可以办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拓展延伸
摩托车年审是摩托车所有者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的车辆检查和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摩托车年审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机动车行驶证:摩托车所有者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2. 车辆登记证:摩托车所有者应携带车辆登记证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3. 保险单:摩托车所有者应携带保险单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4. 车辆合格证:摩托车所有者应携带车辆合格证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5. 身份证:摩托车所有者应携带身份证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6. 驾驶证:摩托车所有者应携带驾驶证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此外,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摩托车年审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所有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否则将无法通过年审。
结语
在申请机动车通行证前,请确保您已经处理完与该车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理完毕后,前往当地车管所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第十六条,机动车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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