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如果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单位只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如果我在单位工作了五年,因家里有急事,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但以下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属于上面所列的第二种情形,虽然你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三年,但单位向你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仍是合法的。
如果你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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