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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定义与特点
2024-07-29 22:55:05 责编:小OO
文档

刑法第16条规定了行为人在无故意或过失情况下,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这条法规解释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两种原因:一是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二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无论是因为不能预见还是不能抗拒,行为人都无法避免危害结果,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各种情况,如交通事故中司机无法预见的突发状况或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的事故。

法律分析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会提出一个问题,即危害结果为什么会发生。上术条文讲了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由于这两种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所无法避免的,当然不能让他负责任。

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例如,一辆电车从北往南开,一个青年骑着自行车紧跟在电车后头,当这辆电车来到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与一辆从南往北的汽车相会。对面来的这辆汽车在错车之前也已经减了速,就在两辆车交错的瞬间,跟在电车后面的青年突然向左拐,想进入路东侧的一个胡同,而北行的汽车司机事先根本就看不到电车后面还跟着一个人,更想不到在这个时候会突然从电车后面冲出一个骑车的人来,眼看只有两米远,司机马上紧急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无法把车刹住,结果把青年撞死了。这就是由于司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所以,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他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去避免这种结果。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通常指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爆发或者动物的侵袭等等,使他无法抵抗。例如某人赶着马车走到一所学校门口,正好一个足球被学生踢到马前面,使马受惊猛跑,赶车人拚命拉马,但马还是拚命猛跑。这时赶车人发现前方有一个小孩,眼看就要被马车撞上,但是,不管他怎样用力拉马都拉不住,结果马车从小孩身上轧过去,当场把小孩轧死了虽然小孩死在马车下面,但是,不能让赶车人负责,因为他遇到的是不可抗拒的力量,眼看要轧死人,但他没有办法避免。

结语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当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无论危害结果有多严重,都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归结为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无法避免危害结果,因此不应负责。无法预见的原因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因此,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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