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重庆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拓展延伸
重庆市七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标准是多少?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标准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等级一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半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15%的本人工资。
另外,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的支付金额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
因此,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标准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支付。
结语
根据重庆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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