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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与无罪过事件
2024-07-29 22:56:11 责编:小OO
文档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而且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区别在于,前者有结果避免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行为人在不可抗拒的力量下,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比如,王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王某在给李某的早饭中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药。王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了做好的饭。王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2004年司考试题)。在此案件中,行为人对妻子的死当然是一种直接故意,但对孩子的死亡是什么心态呢?他似乎采取了相应的避免措施——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但是妻子当日提前下班将孩子接走,这是无法避免的后果,还是可以避免的呢?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禁止危险理论进行判断,也即看行为人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习俗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在结果发生时,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也应被视为过失。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投放毒药是为社会所严厉禁止的危险,因此其后妻子提前接子回家的行为也不能否定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他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反,在车辆正常行驶中,刹车失灵导致车祸,开车当然也有危险,但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的要求,那就是不可抗力。又如,行为人的果园经常遭偷,于是拉上电网,拉电网的时候,考虑到安全问题,行为人安置了一个漏电保护器,还亲自做试验,用手碰一下电网,被电一下,漏电保护器马上断电,不会再有危险。事后,一个孩子触电而死,原因是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失灵导致死亡结果。由于拉电网防止盗窃事故本身也是为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因此这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在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酒醉后洗手,被蛇咬中毒,后截肢(1994年司考试题)。显然,村民甲擅长捕蛇,其职业经历熟悉蛇的习性,社会习俗要求其应当预见到乙在桶中洗手,有可能被桶中蛇咬中毒,但甲却没有预见,这违背了结果预见义务,因此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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