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于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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