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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刑罚问题
2024-07-29 09:27:02 责编:小OO
文档

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犯罪并转为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判刑。具体判断是否判刑要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定。经济案件的民事纠纷不会转为刑事案件,即使可能赔拘留也只是民事强制措施。对于故意伤害罪,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如不立案可向检察院、纪委或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三种主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案件能判刑吗?

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到犯罪并且被转为刑事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被判刑。

1、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将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先行审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按时间来判断是否会判刑。

2、如经济案件的民事纠纷,被告即使没有赔偿能力也是不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国家一再立法禁止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解决。即使可能赔拘留也只是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3、如果是故意伤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不立案:

1)、可以找当地检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2)、可以向当地纪委反映情况;二是可以向当地监察部反映,还可以打行政效率监督电话投诉等。

扩展资料:

三种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以国家的司法权为依托,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按解决冲突的内容可以把诉讼程序细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类。

1、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刑事惩罚的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关系。

由于刑事诉讼以实行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虽刑事诉讼在实行国家刑罚权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权之意,但此非刑事诉讼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多表现为权力行使的程序,一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阶段。

2、行政诉讼程序系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请求国家司法机构予以撤销(救济)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有双重目的:

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是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前一目的与民事诉讼相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

3、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性: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等,这一点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原理、规则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

换言之,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居于更为基本的地位。以行政诉讼程序为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某些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参照适用。

结语

民事诉讼案件能否判刑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并转为刑事案件,可能会判刑。然而,对于经济案件的民事纠纷,即使被告没有赔偿能力,也不会转为刑事案件,因为法律明确禁止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解决。故意伤害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纪委或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定程序,具有保护私权、解决纠纷和维护私法秩序等多重目的。在三种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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