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病退休鉴定,由单位统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经单位签字盖章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可采信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的治疗病历资料。
2、用人单位须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初审,同时将初审情况在本企业公示1周,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方可在鉴定表上签字盖章,连同职工的其它资料报送社保所在地的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报因病退休鉴定的职工资料,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申请人缴纳两百元鉴定费,并自备相关的检查、食宿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人社局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三)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六)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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