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特点: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大陆法系主要受到罗马法的影响,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或违背立法精神。此外,大陆法系还采取了法院系统的双轨制,以及演绎法的法律推理方式。《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第二条满十八周岁为成年。第七条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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