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保卫机构是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内部治安、保卫处、护卫、安全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全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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