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借名买房的认定依据、有效性和处理方式。依据《民法典》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是否有效的主要原则是双方签署的房屋借名协议合同是否约定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证据证明对房屋的购买确实由借名人全额出资。如果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
在处理借名买房协议纠纷时,可以结
法律分析
借名买房的认定依据在于: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为事实购房人,而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
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是否有效的主要原则是双方签署的房屋借名协议合同是否约定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证据证明对房屋的购买确实由借名人全额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三、借名购房协议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在《民法典》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法院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法院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房多卖或者一卖多买,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或者进行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父母、配偶等共同共有人,则其父母、配偶等共同共有人可以作为受让人。因此,在借名买房时,需要注意以上规定,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结语
借名买房的认定依据在于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为事实购房人,而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是否有效的主要原则是双方签署的房屋借名协议合同是否约定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证据证明对房屋的购买确实由借名人全额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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