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主要特征是:
1、刑罚的最低档;
2、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3、劳动有报酬;
4、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