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签订了印染废水技术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一般是合同标的的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最高不会超过万分之五的。同时印染废水技术合同还是需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在签订了技术合同之后企业的营业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的。
一、其他的技术引进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4)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
(6)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①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②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③在开发*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④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⑤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成、微-波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7)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免征所得税。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