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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赠与合同能成立吗?
2024-07-29 20:10:33 责编:小OO
文档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同意接受该财产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1、双方行为;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3、无偿行为。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gift contract)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同意接受该财产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没有书面合同赠与合同能成立吗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房屋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三、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如果存在瑕疵,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赠与人的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同意接受该财产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双方行为、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无偿行为。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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