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包括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职能科学: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履职能力。权责法定: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严格执行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执法严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及时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行政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守法诚信:县、乡镇人民政府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不断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牟定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协同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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