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女士在丈夫吴某因病离世后,意外发现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转账给前妻王某。张女士对此感到愤怒,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共计11万余元。
张女士与吴某于2011年结为夫妻。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却多次向王某转账,其中不乏生日红包、七夕红包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张女士认为,吴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不仅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因此,她要求法院确认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相应款项。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她与吴某多年来一直在互相帮忙做生意。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吴某经常帮她销售香烟。她认为与吴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具有合理、正当的原因,包括代为售烟、儿子抚养费、生日红包、七夕红包等,并声称吴某还多次向她借款。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吴某在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仍向前妻王某赠与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0”、“527.77”等,并在特定节日进行转账,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因此赠与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吴某向王某赠与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共计1万余元,王某应予以返还。
除了上述转账外,吴某转账的备注中还涉及抚养费、购烟款、借款利息等。王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转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且解释说明相对合理。由于张女士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些转账的赠与性质及无效情形,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排除了具有合理理由的转账,判决吴某向王某的具有特定含义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需返还张女士1万余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接受,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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