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上老人在位于四明中路上的三江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
老人的家人是在老人回家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才知道此事,并且大为震惊,一怒之下打电话报了警。
不过,警方介入后,还原了事情的完整经过。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而这一次,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类似情况后直接进行了查询。在了解事情具体经过后,投诉的老人家人冷静下来。后来,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他们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漏扫”与“私刑”是否都构成了犯罪?
关于“漏扫”,律师说法有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案例中,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而老人的这一窃取行为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3、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老人的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4、如果有多次盗窃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
而关于商超“罚款”,律师的说法如下: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老人并处以罚款系职务行为,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而超市系商事主体,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的罚款决定是其个人意志,且将3000多元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工作人员知道盗窃事实后,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老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事实最终以司法机关查实为准。
自助收银,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面对这种信任,更多网友认为,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自律。有帖文说得好,切莫忘了“伸手必被捉”的古训,贪小便宜而丢了自己的脸,实在是得不偿失,而且最后还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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