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8年9月8日开工,招标人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人规定1月20-25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月1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2:2月10日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删除该项目所有房间精装修的内容,代之以水泥砂浆地面、抹灰墙及抹灰天棚,投标文件可顺延至21日提交。
事件3:投标人A、B组织了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为提高中标概率,在编制投标时又邀请了比A、B企业资质高一级的企业C共同组织联合体。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于4月29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E、F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没有经过公示,4月30日招标人向E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5月2日E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工期为2年。6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
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商包工包料。其中专用条款的部分条款约定如下:
1.开工前7天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 扣除暂列金额 )的8%作为材料预付款。
2.开工后的第21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40%。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按每次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50%计。
问题:
1.该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吗?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哪些依据编制与复核?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编制过低,应在什么时间内向何机构提出投诉?
2.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事件2中招标人做法妥否?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标人做法妥否?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6.该合同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1:
1. 因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所以该项目必须编制。
2.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和相应专业计量规范;
(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3.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问题2:
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问题3:
时间不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问题4:
不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问题5:
事件4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 未公示,4月30日招标人向E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的做法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处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 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5月3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 6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问题6:
1. 预付款的约定不妥。因为:按清单规定,承包商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30%。而且应约定起扣方式、起扣额度及时间。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约定不妥。因为: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开工后的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不低于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3. 进度款的约定支付不妥。因为:工程进度款按期中结算时,应不低于60%的总额,不高于90%。
声明:本文由用户 lilinhua 上传分享,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