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侵害生育权
近日,云南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
一对夫妻2014年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年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2021年8月,就在两口子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同年9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不符合伦理原则。同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妻子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其间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同时,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
女性有生育权利和自由
呈贡法院马金铺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夫妻俩在昆明某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由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医院虽辩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需夫妇同时签字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丈夫作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后,父母亦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处置权。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结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丈夫虽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但其生前与妻子先后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治疗的行为足以表达丈夫对生育子女的意愿。原告及配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虽然原告配偶已经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经明确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其去世后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医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签字确认、后进行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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