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点击查看详情】
不违反法律,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登记属备查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确认行为,也不是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者否定,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不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取得经营或管理的资格和能力。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而不是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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