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幅度低于2%的要中止反倾销调查吗【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反倾销申请与立案、倾销价格的调查和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等事项。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受理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