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确定【点击查看详情】
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确定。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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