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以为要约邀请又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相区分的概念,不可能既是要约又是要约邀请。(一)要约。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其要件包括。1、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2、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3、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4、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二)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