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2、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等。3、商业经营活动中有关设施的噪声防治: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4、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要求: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合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